合同编号:220
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签署日期:
甲方(客户):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服务方):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三层B379室
丙方(服务方):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延线368号中电北海产业园二楼A7-8
丁方(服务方):爱钱进(北京)美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4层51722
鉴于:
1. 甲方为具有借款需求,拟以自身信用作保证从出借人处借得一定数量资金的自然人。
2. 乙方是一家在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钱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客户端/ H5页面(以下合称“钱站”)为借款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
3. 丙方是一家在北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提供初审评估、还款管理、贷后管理等信息和技术服务。
4. 丁方是一家在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爱钱进网站(www.iqianjin.com)/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客户端/ H5页面的经营权,为甲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筛选、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技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丙丁三方(以下合称“服务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本金和用途
1.1 甲方通过丁方或服务方合作的合法实体(以下称“服务合作方”)匹配出借人,并与出借人签订有关借款交易的有效协议文本(以下称“《借款协议》”)。
1.2 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大写: 捌万元整)。
1.3 甲方按照每月等额本息方式进行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以附件一《还款分期表》为准。
1.4 借款用途:生活用品消费。
第二条 协议签署与生效
2.1 甲方自行在钱站中进行借款确认操作时,即视为自愿签署本协议、接受本协议条款澳大利亚内容并受此内容约束,本协议正式生效。
2.2 甲方进行借款确认操作时,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不得以未签署书面协议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
第三条 还款事项
3.1 甲方按照每月等额本息方式进行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以附件一《还款分期表》为准。
3.2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及金额,主动按期足额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与逾期和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因造成还款账户异常、划款不成功等)拒绝履行按期还款义务
3.3 甲方同意在每期还款日的21点前完成在甲方还款账户中存入相应款项的操作。甲方不可撤销的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还款账户直接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向出借人还款、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与逾期和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如因甲方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费用或者甲方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有效完成还款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服务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服务费
4.1 对于服务方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首期服务费为人民币【8000】元(大写: 捌仟元整);后续各期服务费为每期人民币【910.68】元(大写: 玖佰壹拾元陆角捌分)。
4.2 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服务费总金额(以下称“服务费总金额”),由各服务方基于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照以下划分标准予以收取:
4.2.1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通过其钱站为借款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故乙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3520】元(大写: 叁仟伍佰贰拾元整)。
4.2.2 鉴于丙方对甲方进行初审评估,并持续为借款交易提供还款管理、贷后管理等技术和信息服务,故丙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服务费总金额-乙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丁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
4.2.3 鉴于丁方基于其对甲方的最终资信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即通过其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为甲方发布借款需求,并撮合甲方与出借人达成借款交易。如丁方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则丁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为【352】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整);如丁方未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则丁方不收取服务费,即丁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为零。
4.3 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4.3.1 首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首期服务费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甲方委托在出借人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当日起,从甲方银行账户(包括甲方银行存管账户或者经甲方授权划扣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划扣,并支付给相关服务方。
4.3.2 后续各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后续各期服务费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委托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还款账户中划扣,并支付给相关服务方。提前还款当月的服务费正常收取。
4.4 协议各方同意,服务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随时调整服务方之间对于服务费的收取比例,并有权就其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进行折让(如有)。
第五条 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
5.1 服务方将采用行业标准惯例对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协议规定予以保护、使用或披露。
5.2 甲方同意并确认,服务方有权将甲方提供的或其自行采集的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1)基于履行协议、提供服务、解决争议、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等目的使用;(2)为提供更优质服务之目的,向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采集甲方必要的个人资料信息;(3)在不透露个人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有权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利用;(4)基于服务之目的,通过使用和分析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向甲方提供其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5.3 甲方确认,在下列情形下,服务方有权依法或根据约定在必要范围内披露其个人资料信息:(1)根据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2)为建立信用体系,将甲方个人资料信息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3)为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存在欺诈的情形下,将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以及具体违约、欺诈情形披露给出借人、录入黑名单系统、提供给第三方催收机构或者向甲方联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发布;(4)事先获得甲方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需求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具有合法收入来源,能够按期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每期应还本息,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以及与逾期及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
6.1.2 甲方应确保按照服务方的要求提供其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的信息,并确保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1.3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其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不存在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不存在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不存在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借款人从事的其他活动。
6.1.4 甲方承诺其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不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不用于购房,也不用于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1.5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除甲方提供的资料外,甲方同意服务方可以通过公开、第三方或私人资料来源收集甲方的额外资料和信息,并进行核实、电脑处理和保存,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的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取证,更好地提供服务或解决争议、调解纠纷等。
6.1.6 未经出借人及服务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1.7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及《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若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服务方或出借人权益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变更事项通知服务方,并由服务方代为通知出借人。若甲方未通知,服务方或出借人将有关文书或信息以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后即视为送达。若因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服务方或出借人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8 甲方在借款之后如发生再次向第三方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严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能力的情形,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方,服务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其他所有费用。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本着依法、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通过运营管理钱站,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
6.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 丙方应当恪尽职守,本着依法、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对甲方提供初审评估、还款管理、贷后管理及向服务合作方推荐等信息和技术服务,并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
6.4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6.4.1 丁方应当恪尽职守,本着依法、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信息采集和资信评估服务,并根据上述信息采集和资信评估结果,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其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公布甲方借款信息,为甲方和出借人提供网络借贷撮合等信息技术服务。
6.4.2 丁方为借款交易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在自有网络信息中介平台上为其注册账户、发布借款需求及代为签订相关协议等。
6.4.3 丁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
第七条 逾期及先行垫付服务
7.1 甲方应当按本协议附件《还款分期表》所列明的每期还款日足额向出借人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如未按期足额偿还,视为甲方逾期。甲方发生逾期的,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代甲方先行垫付其应向出借人偿还的当期应还本息。丙方或丙方指定第三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同意视为出借人将其对甲方的与垫付本息对应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垫付方。甲方除应偿还垫付方垫付的应还本息外,还须向垫付方支付下述“罚息”及“逾期违约金”。若丙方决定不自行或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垫付服务或者因任何原因未能垫付,甲方应仍按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偿付应还本息和支付下述“罚息”,并向服务方支付下述“逾期违约金”。
7.2 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限结束期间内(罚息计算期间)的应还款项(包括应还本息和服务费)的0.05%收取罚息,每日单独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足额清偿之日止(含当日)。如出现连续逾期情况,则每期单独计算罚息,罚息起始日为还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截止日为全部欠款结清日。如部分欠款已结清,则偿还部分期限不计入罚息计算期间,且不继续计算罚息。但未结清期间的罚息,继续按罚息计算期间计算。
7.3 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期应还款项(包括应还本息和服务费)的5%计算,若计算所得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足额清偿之日(含足额清偿日所在月,即足额清偿日所在月仍应计算逾期违约金)。
7.4 甲方还清全部应偿还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之前,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拟一次性偿还出借人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的,应向丙方提出申请,经丙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可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并向丙方支付提前还款服务费。
8.2 提前还款服务费为:剩余本金总额×3%。
8.3 甲方除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提前还款服务费外,仍应向出借人支付当期利息,并向丙方支付当期的服务费。
8.4 甲方进行提前还款操作时,应在每期还款日的21点前完成操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有效完成操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及后果,与丙方无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甲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借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经服务方合理判断甲方可能发生违约,服务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甲方同意,因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下称“相关费用”)。
9.2 本协议提前解除时,若甲方还款账户里有资金余款,服务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第9.3条的清偿顺序将甲方的余款用于清偿,并要求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9.3 甲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 逾期服务费;
(2) 逾期违约金;
(3) 罚息;
(4) 逾期利息;
(5) 逾期本金;
(6) 届期但未逾期的服务费;
(7) 届期但未逾期的利息;
(8) 届期但未逾期的本金;
(9) 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9.4 甲方同意,若甲方未按期足额还款,服务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出借人向甲方催收、追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直接向甲方催收。因催收导致服务方或出借人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用、催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支出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征信信息
10.1 甲方同意并授权服务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爱有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其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资料,以确定甲方的资信状况。服务方对查询获得的上述资料可以进行处理、留存并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用途。
10.2 甲方同意并授权服务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爱有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包括在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甲方的,服务方可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服务方的联络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甲方确认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就其对甲方的债权进行转让,并特此同意出借人届时债权转让的行为以服务方有关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客户端/H5页面等平台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方式通知甲方,而无需出借人就其届时转让债权另行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承诺若届时需要,将采取必要措施配合债权的一次或多次转让或届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转让后,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借款本息,不得以未接到出借人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2.2 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且经服务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12.3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4 本协议之附件《还款分期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电子文本形式做出修改和补充。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本协议服务方的印章采用电子签章形式,与传统印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2.7 甲方授权丙方、丙方关联方及服务合作方在本协议、《借款协议》或其他因借款而形成的电子法律文件生成时,使用甲方的电子签名章,视为甲方本人亲自签署,并不可撤销的同意全部文件内容。
期数 | 还款日期 | 应还本息(元) | 服务费(元) | 应还款项 (应还本息和期缴服务费之和) |
1 | 2018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 | 2018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 | 2018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4 | 2018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5 | 2018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6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7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8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9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0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1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0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3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4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5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6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7 | 2019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8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19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0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1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2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3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4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5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6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7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8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29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0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1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2 | 2020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3 | 2021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4 | 2021 | 2840.59 | 910.68 | 3751.27 |
35 | 2021 | 2840.59 | 教育910.68 | 3751.27 |
36 | 2021 | 2840.44 | 910.66 | 37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