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参照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基本案情】
金某
某等五人均系某光电科技公司员工。2020年1月19日,该光电科技公司停产,员工陆续返乡过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通知复工,但因疫情导致各地出现不同范围、程度的人员管控与交通管制,金某某等人均晚于2020年2月22日返工。由于光电科技公司一直未发放工资,金某某等人诉至法院,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教育偿。
光电科技公司认为金某某等人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并未实际出勤,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因中国经济疫情防控迟延复工或虽复工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可以参照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
规定执行,一审法院支持金某某等人要求某光电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的诉请。光电科技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苏州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某光电科技公司上诉的五起拖欠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因欠薪对象均住农村且时至年末,即安排精干审判力量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关规定采用二审法官独任制审理。
通过阅卷,承办法官计算确定光电科技公司在疫情防控延迟复工和劳动者因防控未能返岗期间应当依法承担工资及生活费数额,化繁为简、迅速裁断,于12月25日作出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终审判决。从该系列案件受理、阅卷、开庭及文书撰写,用时仅17天,发挥机制作用实现快审快结,打通农民工年底讨薪“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展现劳动争议案件繁简分流对优化“根治欠薪”效果的独特作用,收到社会各界良好反响。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步允超)
责汽车任编辑:姚怡梦